
问答详情:
1. 强制注册令(CRO)将以生产日期还是进口日期为准生效?
答:对于国内生产的产品,以其生产日期为准;对于海外生产的产品,则以货物抵达印度(入境)的日期为准,以此作为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时限的依据。
2. 谁有资格获得唯一注册号码(R号)—制造商还是进口商?
答:制造商有资格申请并获得唯一的注册号码,该号码与制造商、产品、品牌和工厂所在地相关联。
3. 如果 OEM 生产的产品已经带有 CE、UL 和 FCC 标志,或者在海外实验室或 CB 测试实验室按照国际安全标准进行了测试,那么这些产品是否需要重新测试,还是提交 OEM 供应商的测试报告就足以进行注册?
答:只有经印度标准局 (BIS) 认可的实验室按照已公布的印度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被接受用于注册。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应符合印度标准局合格评定条例的规定。
4. 标准标识(BIS Logo)会印在产品或包装上吗?
答:标识要求应符合适用标准、BIS合格评定条例中的方案II(Scheme II),以及BIS所发布的实施指南。
5. 如果制造商以多个品牌生产产品,是否需要针对每个品牌分别进行注册?
答:不同品牌需分别进行注册。但若产品相同且生产地点一致,则可基于同一份测试报告进行注册。测试报告中应列出所有品牌及其对应的型号,无需提交各品牌的测试样品,但测试报告中必须包含各品牌的产品标签。此外,实验室可根据所测试的代表性型号,结合制造商提交的关于多品牌及对应型号的声明,在报告中加入相关说明,明确该报告所涵盖的品牌及型号范围。关于注册流程,请访问印度标准局(BIS)官网(www.crsbis.in),查阅“注册方案”(Registration Scheme)下的相关内容。
6. 如果产品已在某一个生产地点获得认证,那么在其他生产地点制造的同一产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注册?
答:BIS 提供的注册号与特定的生产场所相关联。因此,每个生产地点均须单独提出申请,并提交在该地点所生产产品的测试报告。
7. 进口产品检测的责任方是谁—进口商还是境外制造商?
答:制造商有责任将产品提交给印度标准局(BIS)注册。
8. 供应商提供的测试报告是否足以供进口商或贸易公司用于自我声明?
答:供应商提供的测试报告不被认可。
9. 每批产品都需要进行测试吗?
答:强制注册令(CRO)并无此项要求。
10. 可以联系哪些经BI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
答:针对各类产品/标准,经BIS认可的实验室名单可在BIS网站(https://www.crsbis.in)上查询。
11. 对于仅有细微改动的同型号产品,如何在无需任何测试的情况下进行注
答: 请参阅“系列产品认证指南”(Series Guidelines),该指南可在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网站上获取,路径为:Ministry-> Our Groups-> ESDM-> Standards。
12. 对于安全关键组件或其他会影响已获证的主产品安全性的组件,若涉及备选来或更换,应如何处理?如果电路、设计或组件发生变更,会有何要求?
答:对于规格和额定参数相同的安全关键元器件,若其已预先获得认证,则可从不同的制造商/供应商处采购;在此情况下,须将涉及安全关键元器件变更的有效证书提交至印度标准局(BIS)进行备案。例如,若更换来自不同制造商的电池,则该电池应事先完成注册,且其电压、电流和容量参数必须保持一致。若电路、设计(在系列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或元器件发生任何变更,均须告知BIS;此举可能需要获得注册机构(Registering Authority)的同意。此外,视具体情况而定,产品或许还需要进行重新测试。
13. 如果生产工厂位于印度境外,谁将承担在印度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该计划,境外制造商须指定一名“印度授权代表”(Authorized Indian Representative,简称 AIR)。印度标准局(BIS)或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发出的所有相关函件,均将发送至注册实体及其“印度授权代表”(AIR)。对于该制造商在注册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其“印度授权代表”(AIR)需承担在印度的所有法律责任。
14. “标准标志”(Standard Mark)仅适用于政府公报中列出的产品,还是也适用于其他电子产品?
答:根据《2021年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及其后续修订本)“标准标志”仅适用于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在该法令下所公告产品。
15. 在实施此强制注册制度后,招标或供应商入围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质量标准(如 FCC、UL、CE 等)是否会被取消?
答:《2021年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Electronics and IT Goods (Requirement for Compulsory Registration) Order, 2021,简称 CRO)是针对在印度市场投放特定产品所设定的监管要求。符合 CRO 并不妨碍采购方根据产品的功能或最终用途需求,对产品提出额外的技术或认证要求。然而,若在招标中将特定的国外认证设为强制性的资格条件(尤其是未提供相应的印度认证作为替代方案),则可能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条件;此类情况属于印度工业与国内贸易促进部(DPIIT)2022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第 P-45014/33/2021-BE-II (E-64737) 号办公备忘录所涵盖的范畴。
16. 所有BIS认可的实验室是否都必须遵循统一的测试报告格式? 答:BIS针对每个标准/版本/修订版都发布了通用的测试报告格式(TRF)。这些格式可在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bis.gov.in/laboratorys/utrf。
17. 《强制注册令》(Compulsory Registration Order,简称 CRO)是否适用于所列产品的备件?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用于更换故障部件的物品?
答:《强制注册令》适用于成品,而不适用于制造这些成品时所用的备件或组件;除非这些备件或组件在《强制注册令》下被另行指定为独立产品。
18. 列名产品可以以SKD(半散件)状态进口吗?
答:仅当进口商为最终成品制造商,且持有有效的IEM(工业企业家备忘录)许可证或其他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有效制造许可时,方可进口SKD(半散件)状态的列名产品。若以SKD状态进口,海关须确保进口商已获得品牌所有者关于组装或制造最终产品的有效授权。以SKD状态进口列名产品的进口商,在完成产品制造后,必须向BIS(印度标准局)进行注册。
19. 为展示、研发或测试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在印度境内为展示、研发或测试目的而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强制注册令》(CRO)。请参阅2022年4月26日发布的编号为 W47/4/2020-IPHW 的通告;该通告系根据2021年3月18日发布的第 S.O. 1248(E) 号政府公报通知(第2段)所制定。相关文件可在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网站上查阅:https://www.meity.gov.in/static/uploads/2024/02/Circular26.04.2022dsc-2.pdf
20. 该指令涵盖哪些类型的电池?
答:其涵盖范围由 IS 16046(第 I 部分和第 II 部分)标准予以界定。
21. 电芯和电池是否需要分别进行注册?
答:根据相关法令,二次电芯和电池被纳入监管范围,须符合 IS 16046(第 II 部分及第 III 部分)标准,因此要求进行独立注册。然而,在进行电池测试时,电芯会被视为“安全关键组件”,并列入该电池的“关键组件清单”(CCL)。对于已完成注册的电芯,在进行电池测试时,无需对其重复进行相关测试。
22. 如果电池是产品不可拆卸的组成部分,该如何进行测试?
答:自2016年6月1日起,密封式二次电池(电芯/电池组)被纳入“强制注册指令”(Compulsory Registration Order)的管控范围,因此必须进行强制性的BIS注册。对于该指令所涵盖的产品,其中所使用的已注册电池(电芯/电池组)被视为产品的“安全关键部件”,并会被列入关键部件清单(CCL)。对于未被该指令涵盖的产品(例如剃须刀、修剪器等),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电池无需进行注册;但如果这些电池后续以独立产品的形式进口,则必须根据“强制注册指令”进行注册。
23. 《2021年电子与IT产品(强制注册要求)令》所涵盖的UPS(不间断电源)/逆变器,是指仅限于独立设备,还是也包括安装在主机系统内的UPS/逆变器单元?此类组件是否也需要注册?
答:仅独立的不间断电源(UPS)/逆变器属于《电子与IT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CRO)的管辖范围。若主机系统本身不在该法令的管辖范围内,则集成于其中的UPS/逆变器亦不受该法令约束。然而,若这些设备后续以独立产品的形式进口,则必须根据该强制注册法令进行注册。
24. 符合其他国际标准的插头和插座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根据印度工业与内贸促进部(DPIIT)于2021年6月7日发布的第 S.O. 2166 (E) 公报,插头和插座已被纳入《2018年印度标准局(合格评定)条例》中的“方案 I”(Scheme I)管理范畴。因此,所有插头和插座均须符合 IS 1293 标准(含后续不时修订的版本)。
25. 对于不在CRO(强制性注册制度)涵盖范围内的产品,其电源适配器或电池充电器应如何处理?
答: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以及家用及类似电子设备的电源适配器均属于CRO的涵盖范围。
26. ADP类样品(例如大型服务器)可以在制造商的厂区内进行现场测试吗?
答:根据该计划目前的规定,属于CRO(强制注册计划)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在印度标准局(BI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27. 对于属于同一系列的产品,是否需要将该系列中所有型号的样品都提交给实验室?
答:无需将该系列中所有型号的样品都提交给实验室。在测试环节,仅需对该系列中配置最高(或符合系列划分准则所定义)的样品进行测试;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说明该系列中包含的所有型号,从而论证将其归为同一系列的合理性。
28. 具备USB音乐播放功能的扩音器(公共广播系统)是否属于“电子音乐系统”类别?
答:具备USB音乐播放功能的扩音器(公共广播系统)本质上仍属于扩音器(公共广播系统),不能被归类为“电子音乐系统”,因为其基本功能依然仅限于扩音。
29. 消费类无线设备(Wi-Fi 和蓝牙)是否在管控范围内?
答:目前,Wi-Fi 调制解调器、蓝牙鼠标、USB 数据卡和 USB 网卡等无线设备并未明确纳入“强制注册指令”(Compulsory Registration Order)的管控范围。
30. 在相关公告指令中,“自动数据处理(ADP)设备”这一类别包含哪些内容?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涵盖以下类别:
a. 数据准备设备
b. 数据处理设备
c. 数据存储设备
d. 个人计算机 *
• 台式计算机已明确被排除在《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
31. 高清视频会议产品是否需要根据本条例进行注册?
答:视频会议产品可能包含多种组件,例如摄像头、音频条、显示设备、计算装置及其他相关设备。根据各项组件在《通信产品注册条例》(CRO)下的适用范围,各组件均须进行相应的注册。
32. 自动取款机(ATM)中使用的热敏打印机是否属于需要注册的打印机定义范畴?
答: 独立式打印机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作为自动取款机(ATM)内置组件的打印机也包含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因为其所属的主机产品(即自动取款机)本身就在强制注册制度(CRO)的管辖范围内。
33.由以下组件构成的家庭娱乐系统—a) 控制台系统,b) 内置功放的低音扬声器(功率低于2000瓦),c) 扬声器,d) 遥控器,以及 e) iPod底座——是否应被视为《2021年电子与IT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所涵盖的“电子音乐系统”?
答:上述所有组件组合在一起,构成了该法令所定义的“电子音乐系统”,因此该系统属于该法令的管辖范围。
34. 专业用途设备和家用设备是否都需要注册?
答:产品的适用范围由相关标准的涵盖范围决定。如果某产品被纳入该法令的管控范围,且相关的印度标准未对专业用途设备与家用设备做出区分,那么专业用途设备也需要向印度标准局(BIS)进行注册。
35. 私人自动交换分机系统(PABX)是否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私人自动交换分机系统(PABX)不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36. 具备 USB / SD / FM 播放功能的多媒体扬声器系统是否属于强制注册指令(CRO)的管控范围?
答:这些产品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37. 汽车音频功放(功耗 < 2000 瓦)以及具备 USB / SD / FM / AM / Aux 播放功能的车载主机是否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如果这些产品的额定参数低于其所属类别中强制管控产品的相关限值,则不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38. 用于家居自动化的自动化模块、开关或传感器是否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这些产品不属于本指令的管控范围。
39. “功能丰富的IP语音服务”(Feature Rich Voice over IP)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
答:该产品不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
40. 外围设备(如外置硬盘或蓝光光驱)、翻新的内置硬盘(作为笔记本电脑或个人电脑的一部分用于存储数据),以及可连接至笔记本电脑或个人电脑用于数据备份的外置硬盘,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
答:所有“独立硬盘”(Standalone Hard Disk drives)均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
41. 自动取款机(ATM)中的钞票分发装置(BDU)以及钞票循环/存款装置(GBNA/GBRU),是否属于需要注册的“打印机”定义范畴?
答:自动取款机(ATM)属于《强制注册指令》(CRO)的管辖范围;但ATM中的钞票分发装置(BDU)以及钞票循环/存款装置(GBNA/GBRU)不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
42. 在不使用压缩技术的情况下通过IP网络分发内容的转码器(Transcoder)是否需要注册?
答:该转码器在不使用压缩技术的情况下通过IP网络分发内容。该数字平台利用网络,以原始的、未压缩的格式分发视频、图形、音频及计算机数据。由于这属于电信设备,因此不在《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43. 电子数据投影仪、数字影院投影仪、会议室投影仪等视频投影设备是否需要注册?
答:电子数据投影仪、数字影院投影仪、会议室投影仪等属于视频投影设备,同时也属于数据处理设备(ADP设备),因此被纳入《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的管辖范围。
44. 连接至计算机网络用于存储数据的网络附属存储(NAS)设备是否需要注册?
答:连接至计算机网络的网络附属存储(NAS)设备属于数据存储设备,被纳入《2021年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的管辖范围,归类为数据处理设备(ADP设备)。
45. 硬盘式媒体播放器(HDMP)是一种带有硬件和软件的硬盘盒,可通过家庭影院系统或家庭影院电脑(HTPC)播放音频和视频。该设备既可用作外置硬盘,也无需借助独立计算机即可播放存储在其中的媒体文件。此类HDMP是否属于数据处理设备(ADP设备)?
答:该设备属于数据处理设备,因此被纳入《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的管辖范围,归类为数据处理设备(ADP设备)。
46. 一体机、工作站、瘦客户机(Thin-client)和迷你PC是否属于该法令的管辖范围?
答:这些产品作为自动数据处理(ADP)设备,被纳入《电子与IT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的管辖范围。
47. 数字复印机是否属于《2021年电子与IT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的管辖范围?
答:数字复印机在功能上属于打印机和扫描仪,因此被纳入《2021年电子与IT产品(强制注册要求)法令》的管辖范围。
48. 影音(AV)接收机、扬声器和低音炮在进口时是分开包装并分别贴有最高零售价(MRP)标签的。但它们以同一品牌进行销售,且客户可以选择将影音接收机与任意扬声器或低音炮进行自由搭配。这些产品是否属于该法令的管辖范围?
答:影音接收机、扬声器和低音炮是否属于该法令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技术规格和配置。如果使用上述任一组件制造出成品,且该成品属于该法令的管辖范围,则该成品也需要进行注册。
49. 带有USB接口的移动电源是否属于该法令的管控范围?
答:移动电源属于该法令的管控范围,需符合IS 13252 (Part 1)/ IS/IEC 62368 标准。
50. 手机充电器是否属于该法令的管控范围?
答:手机充电器属于该法令的管控范围。
51. 符合IS 15885 (Part 2/Sec 13): 2012标准的非封装式LED驱动器是否属于强制注册制度(CRO)的管控范围?
答:非封装式LED驱动器(无具体品牌和型号)不属于该法令的管控范围。
52. 封装式LED驱动器是否属于强制注册制度(CRO)的管控范围?
答:封装式LED驱动器属于强制注册制度(CRO)的管控范围。
53. 对于属于强制注册制度(CRO)管控范围的LED灯具中所使用的驱动器,是否需要单独注册?
答:LED灯具中使用的非封装式驱动器(无具体品牌和型号)无需单独注册;而封装式驱动器则需要单独注册,并应纳入关键元器件清单(CCL)。
54. 若电源(可拆卸模块)作为独立部件进口,且用于服务器(该服务器支持交流或直流电源模块,且模块可从机箱中抽出/拆卸),是否必须进行 BIS 注册?
答:从功能上看,该装置与适配器(Adaptor)相同。因此,若该装置作为独立设备进口,则属于“强制注册计划”(CRO)的管控范围。
55. 若电芯配有保护装置(例如 PTC,作为电芯的组成部分,用于防止过充),该电芯是否属于 IS 16046 标准的管控范围?此外,PTC 是否应被视为“关键元器件”并在测试报告中列明?
答:各类可充电碱性电芯(包括带有特殊电路(如 PTC)的电芯)均属于 IS 16046 标准的管控范围。在此情况下,PTC 必须被视为“关键元器件”,并在测试报告中予以列明。
56. 用于圣诞节和新年的 LED 灯串(无论是否配备驱动器)是否属于该法令(Order)的管控范围?
答:LED 灯串属于“强制注册计划”(CRO)的管控范围。
57. 3D 扫描仪(用于获取 3D 打印所需的图像)是否属于该法令(Order)的管控范围?
答:3D 扫描仪属于该法令(Order)的管控范围。
58. 用于制作模具的3D打印机是否属于该指令(Order)的管控范围?
答: 用于制作模具的3D打印机不属于该指令的管控范围。
59. 可视门铃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可视门铃包含显示器、室外单元(监控摄像头)及电源适配器;根据CRO(强制注册计划),这些组件被视为独立产品,需分别向印度标准局(BIS)进行注册。
60. 一种通过云计算运行、具备知识库及人工智能,并能根据指令移动的微型机器人,是否属于CRO中“ADPM”产品类别?
答:该微型机器人属于机器人产品类别,不属于ADPM类别。
61. 类似于宝丽来(Polaroid)相机的“口袋照片打印机”(使用DC 5V, 1A电源适配器)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数码相机属于CRO的管控范围。至于“口袋照片打印机”这类特定相机是否在管控范围内,需根据其技术规格进行判定。
62. 如何理解“独立产品”(Standalone)?
答:“独立产品”是指作为独立产品进行进口、销售或制造,且具有明确品牌和型号的产品。如果上述产品是作为某个“主机产品”的组成部分(安装在主机内部),且该主机产品本身不在本法规(Order)的管控范围内,则该组成产品无需进行注册。
63. 线性电源是否属于本法规的管控范围?
答:本法规仅涵盖输出电压最高为48V的开关电源(Switch Mode Power Supplies)。
64. 电子乐器(如电子琴、电钢琴)是否属于“电子音乐系统”的管控范围?
答:乐器不属于本法规(CRO)的管控范围。
65. 市场上常见的、在多种应用中用作输入设备的“触摸式键盘”是否属于管控范围?
答:作为成品键盘,属于本法规的管控范围。
66. 业界理解为:仅当具备 USB 连接功能的键盘以“独立成品”形式进口时,才属于本法规(CRO)的管控范围。
答:作为成品键盘,属于本法规的管控范围。
67. 内置于主机产品(如笔记本电脑、POS机、KVM设备、大幅面打印机等)中的键盘(含小键盘及类似输入装置),若作为备件或整机替换部件进口,可免于执行“强制注册指令”(CRO)。为避免合规要求产生歧义,恳请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确认业界对“键盘”的定义与理解,并将相关说明纳入其常见问题解答(FAQ)中。
答:作为独立成品销售的键盘,属于该指令的管控范围。
68. 部分无线耳机配有带电池的充电盒(收纳盒),请问该充电盒是否需要进行BIS认证?如果需要,是否可以与耳机一起申请BIS认证?
答:充电盒需按照“移动电源”(power bank)类别进行注册。其中的电芯和电池也需要单独进行注册。由于无线耳机属于独立的管控类别,因此耳机和充电盒必须分别进行注册。
69. 在申请无线耳机及其充电盒的BIS认证之前,电池是否需要先获得BIS认证?
答:是的,无线耳机所使用的电池必须在无线耳机本身进行注册之前完成注册。不过,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并行测试”(parallel testing)的方式。
70. OTG(台式多功能烤箱/烘烤炉)和嵌入式烤箱(含蒸汽烤箱)是否属于“电磁灶”产品类别?
答:凡是基于电磁感应原理进行加热的灶具/炉具,均属于该法规(Order)的管控范围。
71. 鉴于“家用压力锅”已纳入ISI认证体系(对应标准IS 2347:2017),请明确哪些类型的电饭煲需要根据CRO(强制注册计划)进行测试和注册?
答:只有“电饭煲”属于CRO的管控范围。
72. “电水壶”和“咖啡机”是否属于“电饭煲”产品类别?
答:不属于。电水壶和咖啡机不在CRO的管控范围内。
73. 由于通知中未明确提及特定的自动取款机(ATM),那么具备多种功能(如现金提取、现金存入、账单支付等)的自动取款机是否也属于此类范畴?
答:凡具备最基本的现金提取功能(即便同时拥有其他附加功能)的自动取款机,均涵盖在此规定范围内。
74. 若自动取款机(ATM)的零部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令》(CRO)的管控范围,是否需要进行注册?
答:当某项产品属于该《强制性产品认证令》的管控范围时,产品中应使用已预先获得认证的安全关键零部件。如果这些安全关键零部件本身也作为独立产品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令》的管控范围,那么它们也必须进行注册。
75. USB闪存盘属于“硬盘(HDD)”类别吗?
答:不属于。闪存盘不属于“硬盘”类别。
76. 任何存储容量的硬盘(HDD)都在管控范围内吗?
答:所有存储容量的硬盘(HDD)均属于强制注册计划(CRO)的管控范围。
77. OLED和QLED产品属于“等离子/LCD/LED电视”类别,还是“等离子/LCD/LED电视以外的其他电视”类别?
答:各类电视产品均属于强制注册计划(CRO)的管控范围。
78. 强制注册计划(CRO)下的产品管控范围是否取决于产品的HSN编码?
答:无论HSN编码如何,凡属于强制注册计划(CRO)所列类别的产品,均需进行注册。
79. 在2028年11月1日之前的“并行过渡期”内,已根据IS 13252标准注册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可以配备经IS/IEC 62368-1:2023认证的适配器,并在印度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答:可以。在并行过渡期内,已根据IS 13252标准有效注册的笔记本电脑,可配备经IS/IEC 62368-1: Ed-4 2023标准认证的适配器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但前提是,该新适配器有效的BIS注册号及型号必须包含在笔记本电脑的CCL(关键零部件清单)中。
80. 若产品许可已迁移至 IS/IEC 62368-1:2023 标准,那么此前已生产且带有 IS 13252 (Part 1):2010 标准 BIS 认证标志的成品是否仍可发货?对于此类库存,是否存在标签过渡期?
答:不可以。如果成品的许可证书已从 IS 13252 迁移至 IS 62368,那么此前已生产且带有 IS 13252 (Part 1):2010 标准 BIS认证标志的成品将无法进口至印度。
81. 在并行期结束之前,手机是否可以与根据 IS 13252 (Part 1):2010(基于 IEC 60950-1)认证的旅行充电器一同进行认证并出货?
答:(a) 在并行期结束(即 2028 年 11 月 1 日)之前,根据 IS 13252 (Part 1):2010 认证的手机,仍可与根据 IS 13252 (Part 1):2010 认证的旅行充电器一同出货。
(b) 根据 IS/IEC 62368-1:2023 认证的手机,不得与仅根据 IS 13252 (Part 1):2010 认证的旅行充电器一同出货。根据 IS/IEC 62368-1:2023 第 4.1.2 条款,充电器等关键元器件必须符合 IS/IEC 62368-1:2023 标准的要求。
82. 在并行过渡期(concurrent running period)结束后,对于已根据 IS 13252 (第 1 部分):2010(基于 IEC 60950-1)注册且仍处于库存状态的充电器,是否允许发货?
答:不允许。在并行过渡期结束后(即 2028 年 11 月 1 日起),充电器必须符合 IS/IEC 62368-1:2023 标准。根据印度标准局 (BIS) 发布的关于实施 IS 62368 的指导方针,若相关许可在并行过渡期结束前未完成向 IS 62368 标准的迁移,则该许可可能会被撤销,或者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型号可能会被删除。
83. 在根据 IS/IEC 62368-1:2023 标准对终端产品进行评估时,是否可以接受已通过 IEC 62368-1(第 3 版)认证的内置电源单元 (PSU)?这种接受是否可以基于 CB 体系(CB Scheme)中所采用的“差异评估”(difference evaluation)方式进行?
答:根据 IS/IEC 62368-1:2023 标准第 4.1.2 条款,若某个组件(或组件的某项特性)属于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的一部分,则该组件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或者,若相关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该组件还需符合相应 IEC 组件标准中的安全要求。
84. 基于IP的云台(PTZ)摄像机控制器——即一种由人工操作、用于远程控制联网PTZ/闭路电视(CCTV)摄像机的设备,且该设备本身不具备图像传感器,也不具备独立的视频采集、处理或录制功能——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如果属于,它应归入哪一产品类别?
答:属于。基于IP的PTZ摄像机控制器是一种由人工操作的输入与控制设备,通常包含操纵杆、变焦摇杆、按键、旋钮,并可选配用于实时预览的显示屏。它内置固件和微控制器,用于生成并传输基于IP的控制指令,以实现对联网PTZ/CCTV摄像机的水平转动(Pan)、垂直转动(Tilt)、变焦(Zoom)以及预设位调用等功能。因此,该设备被认定为“基于IP的PTZ摄像机控制器”,并属于ADPM类别。
85. 针对各类专用型/混合型摄像机产品(如行车记录仪、穿戴式摄像机、热成像摄像机、智能视频门铃等),应如何评估其是否属于“CCTV摄像机”类别?
答:“CCTV摄像机”类别的界定主要基于产品的功能,而非其名称、外观形态或安装方式。
若某摄像设备具备远程查看/监控功能——即特定用户群可通过网络(如WiFi、4G、5G、局域网、蓝牙等)访问或监控其视频流——则该设备在功能上等同于CCTV摄像机,应归入“CCTV摄像机”类别;无论其物理形态、安装方式或名称如何,均不影响此认定。
若某摄像设备仅作为独立的录制设备使用,且录制的数据仅能通过物理/本地方式(如存储卡、USB接口)获取,或仅能通过临时的、非持久性的热点连接进行访问(且不具备云端/远程访问功能),则该设备不属于“CCTV摄像机”类别,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归入“视频/数码摄像机”类别。
产品 | 覆盖状态 |
a)行车记录仪 | 安装在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用于持续观察/记录车辆周边环境,并保存道路事件的视频证据。具备 WiFi/4G/5G 连接功能且支持远程查看的行车记录仪,属于“闭路电视(CCTV)摄像机”范畴,并须符合安防相关的监管要求(ER for Security)。若行车记录仪不具备远程查看功能(数据仅可通过物理/本地方式或临时热点连接获取),则不属于“闭路电视(CCTV)摄像机”范畴,而应归入“数码/摄像机”类别进行考量。 |
b)穿戴式摄像机 | 由外勤/执法人员佩戴的随身摄像机,若具备通过 3G/4G/WiFi/蓝牙实现远程查看、定位、回放和/或指挥等功能,则属于“闭路电视(CCTV)摄像机”的范畴。若随身摄像机不具备上述功能(即仅能在设备处于静止状态下,通过有线连接提取数据),则不属于“闭路电视(CCTV)摄像机”,而应归入“摄像机”类别进行考量。 |
c)热成像仪 | 热成像摄像机与传统摄像机唯一的区别在于所采用的图像传感器类型(即热成像/非制冷传感器;若为双传感器型号,则还包含可见光CMOS传感器);其整体架构、处理能力、存储方式及网络连接功能均保持一致。仅凭“热成像传感器”这一名称,并不构成将其排除在外的依据。具备网络连接功能(支持RTSP/ONVIF/以太网供电PoE等)且可实现远程查看的双传感器网络热成像摄像机,属于“闭路电视(CCTV)摄像机”的范畴。 |
d)智能视频门铃 | 正如针对“可视门铃”(Video Door Phone)类产品在常见问题解答(FAQ)第59条中所明确的那样,此类产品由三个各自独立列入监管范围的组件构成,即显示器/监视器、适配器和闭路电视(CCTV)摄像头;因此,该类产品需按照强制注册制度(CRO)进行测试,其中摄像头组件须按“闭路电视(CCTV)摄像头”类别进行检测。“智能可视门铃”本质上是一种采用不同外形设计的、具备WiFi连接功能的摄像头;外形的变化并未改变其功能或组件构成,而双向语音、门铃/提示音以及门禁控制等附加功能,也并未削弱其作为视频监控设备的核心功能。 |
86. 根据该法令,采用可穿戴眼镜形态的设备应如何分类和注册?
答:采用可穿戴眼镜形态的设备,应根据其特性和功能,归入相关的指定产品类别进行分类和注册。具体分类方式如下:
a) 音频眼镜(Audio Glasses):具备蓝牙或其他无线连接功能,配有麦克风和扬声器,且支持语音通话、音乐播放或类似音频功能(包括基于人工智能的语音助手)的可穿戴眼镜,归入“无线耳机”类别,称为“音频眼镜”。
b) 智能眼镜(Smart Glasses):具备摄像头(可拍摄照片,或同时拍摄照片和视频)的可穿戴眼镜(无论是否具备“音频眼镜”的功能),均归类为“智能眼镜”。若摄像头仅能拍摄照片,则归入“数码相机”类别;若既能拍摄照片又能拍摄视频,则归入“摄像机”类别。
c) XR眼镜(XR Glasses):配备了可通过镜片看到的叠加显示屏的可穿戴眼镜(无论是否具备“智能眼镜”的功能),均归入“XR设备”类别,称为“XR眼镜”。根据具体功能,这类设备还可进一步细分为AR眼镜或MR眼镜。
87. 带有电池的LED灯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是的。IS 16102 (第1部分):2026标准涵盖了带有电池的LED灯。
88. 具备传感器、通信功能或扬声器等附加功能的灯具是否属于该指令的管控范围?
答:是的。IS 16102 (第1部分):2026明确指出,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具备附加功能的灯具,这些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技术、传感器、扬声器以及储能(电池充电)功能。
89. 指令编号 W-47/14/2024-IPHW(对应标准 IS 16047: 第3部分)中关于额定容量验证的要求,是否适用于便携式二次锂纽扣电池?
答:不适用。根据 IS 16047 第3部分,额定容量验证要求仅适用于圆柱形和方形(棱柱形)电池。目前,纽扣型电池(电芯及电池组)不属于上述指令的管控范围。